(2015)武民督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申请支付令 (7)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王水宏,史晓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武民督字第1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住所地武乡县丰州镇太行街180号。法定代表人侯国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彤,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丰州镇白芽村人,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王水宏,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申请人史晓丽,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述称201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王水宏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14020120120013638),向申请人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时被申请人史晓丽对被申请人王水宏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王水宏拒不归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王水宏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8647.83元(暂算至2015年3月30日),本息合计48647.83元,被申请人史晓丽承担连带责任,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水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本金40000元,利息8647.83元(暂算至2015年3月30日),本息合计48647.83元,被申请人史晓丽承担连带责任。申请费用339元由被申请人王水宏、史晓丽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晋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