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何学林诉菏泽开发区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林,菏泽开发区中心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178号原告何学林,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吴道显,菏泽市牡丹区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开发区中心医院,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新甫,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林与被告菏泽开发区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学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学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何学林负担。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