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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军与北京天晟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北京天晟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228号原告王军,男,1947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天晟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南口1号2层国汉鸿伟商务宾馆A210。法定代表人杨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北京天晟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王军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二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