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桂珍与童文辉、童文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珍,童文辉,童文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陈桂珍。委托代理人侯焕然,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文辉。被告童文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珍与被告童文辉、童文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