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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桂珍与童文辉、童文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珍,童文辉,童文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陈桂珍。委托代理人侯焕然,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文辉。被告童文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珍与被告童文辉、童文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