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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余德兴与郑海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德兴,郑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余德兴。被执行人郑海军。申请执行人余德兴与被执行人郑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5日,余德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郑海军下落不明,且家中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郑海军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德兴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计算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84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5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吾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