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志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28-2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庆忠,系该社职工。被告:卢志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做出的(2015)景民小字第2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同意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卢志刚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卢志刚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