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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吴绪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绪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88号罪犯吴绪强,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高坪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绪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南中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应于2016年1月25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绪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122分,月均4.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绪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绪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至2015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