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国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国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董某。被告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国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震代理审判员 牛艳梅人民陪审员 文玉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