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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国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国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董某。被告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国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震代理审判员  牛艳梅人民陪审员  文玉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