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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0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邹贤平,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