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付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杨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