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国田与王晓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张国田。委托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盼。委托代理人王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高碑店市南大街167号。负责人田文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快乐,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张国田与被告王晓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革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告张国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9时许,被告王晓盼驾驶冀F×××××号车沿高碑店市乡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衣巾店村东升饭店门前十字路口处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张国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高碑店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晓盼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国田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高碑店市公安医院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多发性脑梗塞,出院医嘱:休息叁周、定期复查、不适随诊,高碑店市公安医院于2015年1月3日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到上级医院检查,共花医疗费11157.65元,另支付外购药费1235.7元。护理人员为原告之子张萌,张萌在高碑店市中平乔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月工资3200元。事故发生时原告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损失数额为415元,花鉴定费100元。另查明,被告王晓盼驾驶的冀F×××××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晓盼为原告张国田垫付救护车费及检查费680元以及赔偿款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前赔偿原告张国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5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前返还被告王晓盼垫付款3000元。三、原告张国田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晓盼同意放弃其他垫付款,此事故一次性了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1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程革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裴满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