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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靳佩与许讯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靳某委托代理人王兴战,男,武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