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靳佩与许讯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靳某委托代理人王兴战,男,武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