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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方磊与王思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磊,王思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张方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发证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梦瑶,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思信,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2015)夏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张方磊与被执行人王思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方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方磊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胜利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