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必辉与何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必辉,何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558号原告刘必辉,居民。被告何翔,居民。原告刘必辉与被告何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海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必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何翔因装修华容县融和阳光健身会所在原告经营的杨姑娘建材店购买木板材料,约定在其健身会所营业时付清货款。至2014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7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仅支付货款5000元,剩余32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因装修其经营的华容县融和阳光健身会所在原告的建材店内购买了木板材料。2014年11月3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37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何翔仅支付5000元,剩余32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何翔在原告刘必辉经营的建材店内购买木板材料,双方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刘必辉在交付木板材料后,被告何翔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何翔至今仍有32000元货款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因此,本院对原告刘必辉要求被告何翔偿还剩余货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必辉货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何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