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谭丙新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金博(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建华、赵成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丙新,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金博(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建华,赵成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谭丙新,男,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春玲,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景戈平,董事长。被告金博(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董国良。被告朱建华,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成亮,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谭丙新与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金博(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建华、赵成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丙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