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洛阳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崔元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05号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GANKHIANSENG)。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洁,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元红。被告崔元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崔元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