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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民初字第0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民初字第05681号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德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488-3。法定代表人叶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毅,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章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