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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富生、周应龙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谢鹤鸣。被执行人姚富生,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周应龙,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陈华,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富生、周应龙、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文伟、朱丽红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周应龙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提出了执行异议,但该执行异议尚未审查完毕,被执行人又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