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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师某某,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邬瑞,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邬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2014年2月离家至今未归,2014年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一直没有改善。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归还原告衣服钱38000元、项链、手镯等物品、彩礼30000元,银行卡内10000元。被告刘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68000元,是买首饰、衣服、家电、及订婚的花费等,现在首饰、衣服、家电都在原告家中。剩余的钱在婚后也都生活开销用完了。上次来法院经调解后,我也一直没有回去与原告共同生活,返还银行卡内的10000元不存在。经审理查明,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正月女方流产,双方出现纠纷,闹矛盾。2014年10月原告师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调解后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5年4月27日原告师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又查明,双方结婚前,男方给过女方68000元,其中部分用于购买衣服、首饰、家电,这些物品现在原告家中。剩余部分款男方称女方拿着,女方称已经花完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家电、首饰的部分票��,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注意培养感情,因家庭琐事出现纠纷。2014年因女方流产,双方矛盾升级。原告师某某于2014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六个月后,原告师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被告刘某某亦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告师某某提出返还婚前给女方的68000元钱,部分已经购买了衣服、首饰、家电等,且现在这些物品在原告家中,剩余的款被告刘某某称已经生活支出了,原告师某某也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师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返还10000元款,是在2014年经法院调解后发生的,但双方后来并未在一起生活,原告师某某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该诉讼请求也不能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思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