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林殷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殷正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70号罪犯林殷正,别名:林博浩,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殷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驱逐出境。宣判后,被告人林殷正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林殷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殷正在2013年3月12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该犯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77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殷正原判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虽然已缴纳罚金30000元,其在尚有大部分罚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长期在狱内保持较高的消费水平,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殷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0日止)。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超宇审 判 员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