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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仲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华丽与西安工程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华丽,西安工程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仲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申华丽,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西安工程技术学院。申请执行人申华丽与被执行人西安工程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会陕劳仲案字(2013)2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华丽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6800.5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5年5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工程技术学院发出限期执行令,责令其在收到该执行令后两日内立即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人西安工程技术学院将本案全部案款36800.50元,执行费452元转入本院账户。现本院已将案款36800.5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华丽,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仲案字(2013)215号裁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