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冬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东,王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赵卫东,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王冬冬,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赵卫东申请执行王冬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冬冬于另案中在西华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有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冬冬在西华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案件款2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赵庆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