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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银敖与张浙宁、施叶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浙宁,胡银敖,施叶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浙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银敖。一审被告:施叶清。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责人:王亦先。委托代理人:毛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曹德,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浙宁因与被申请人胡银敖、一审被告施叶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浙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浙宁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