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晓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晓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1845号罪犯黄晓民,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阿拉尔监狱五监区服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2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6日。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5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黄晓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民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13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上次减刑剩余月改造积极分子2次,累计获得月改造积极分子1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晓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黄晓民减去有期徒刑年个月(刑期执行至年月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