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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7号原告郭某某,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冠标,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冠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1986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88年9月21日双方到原临武县麦市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8月25日,生育长子郭某甲,1990年4月6日,生育女儿郭某乙。由于家庭经济紧张,为补贴家用,原告于1993年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以务工为由,在广东与他人同居生活。1999年被告回临武后,公然公开与上横村黄某某同居生活,2004年被告又与麦市镇焦溪村郭某某同居生活。2012年12月,因被告沉迷赌博,与原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罗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郭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郭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郭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郭某某的基本情况;3.被告罗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罗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4.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5.临武县麦市镇马渡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罗某某自2012年12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6.郭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郭某甲的出生情况;7.郭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郭某乙的出生情况。被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被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分析认证,原告郭某某提供的证据1、2、3、4、5、6、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及原告郭某某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986年12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1988年8月25日生育男孩郭某甲。1988年9月21日,原、被告同到原临武县麦市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4月6日生育女孩郭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1993年起,原、被告开始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偶尔相聚也是以争吵散场。2012年1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罗某某离家出走,原告郭某某多方寻找未果,至今音讯皆无。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日常生活用品外,未添置贵重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罗某某与原告郭某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与原告郭某某不通音讯,夫妻互不尽义务,感情逐步淡化,现夫妻分居生活已满两年。经做原告郭某某调解工作,其无意与被告罗某某重新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徐见兵人民陪审员  夏本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贤达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