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法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郝更新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郝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法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原县政府街。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郝更新,男。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郝更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监字(2014)第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为: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缴纳罚款6.5万元。我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处罚决定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监字(2014)第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