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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侯芳与童勤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芳,童勤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801号原告侯芳,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麒龙村10组25号2-1,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203244902。被告童勤波,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望江村四组二十四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芳与被告童勤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侯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