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法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德坤、孔宪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德坤,孔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法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春,该社风险控制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周德坤,男。被执行人孔宪辉,女。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德坤、孔宪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执行中,已执行3450元(其中本金2000元,利息1450元,未执行本金4.8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现因被执行人周德坤、孔宪辉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执行人周德坤、孔宪辉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