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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云清诉李天相、姜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清,李天相,姜国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0451号原��白云清,住隆化县。被告李天相,住隆化县,×××。被告姜国宇,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白云清与李天相、姜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云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白云清负担。审 判 长  杨德礼人民陪审员  张文海人民陪审员  金国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