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云清诉李天相、姜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清,李天相,姜国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0451号原��白云清,住隆化县。被告李天相,住隆化县,×××。被告姜国宇,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白云清与李天相、姜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云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白云清负担。审 判 长 杨德礼人民陪审员 张文海人民陪审员 金国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