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俞维妙与黄春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84号原告:俞维妙。委托代理人:胡巧华。被告:黄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维妙与被告黄春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主债务人李笑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永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维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