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启亮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启亮建筑物资租赁站,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141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启亮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雷寨村口。注册号610112600142174。经营者黄亚藤。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启亮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启亮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启亮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108.5元,退还原告1108.5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