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商初字第9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艺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介休市裕华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绍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朝丽,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贾霞玉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