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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祥龙与刘满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龙,刘满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刘祥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新城居委会三里黄*****号。被执行人:刘满堂,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旧城镇马桥村刘庄**户。刘祥龙申请执行刘满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祥龙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健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