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诉长沙凯程纸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李武张献芝曾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长沙凯程纸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张献芝,李武,曾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91-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被执行人长沙凯程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献芝,女被执行人李武,男被执行人曾振宇,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岳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3月6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献芝名下所有的位于鹏程世家大厦房,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号,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中环公寓号,位于长沙市号房屋,拍卖被执行人李武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房,所得价款用于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