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德文、徐七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德文,徐七娥,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方玉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执行人:陈德文。委托代理人:谭卓明,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七娥。委托代理人:谭卓明,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国土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陈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卓明,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德文、徐七娥、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决,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以申请执行人需组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且已有案件在湘阴县法院执行为由申请将本案指定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方便当事人办理上述事项和减少申请执行成本以及合理调配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以(2015)岳中执字第50号立案执行的(2015)岳中民一初字第1号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德文、徐七娥、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审判员 刘妮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甲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