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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建林与秦善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林,秦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林。被执行人秦善勇,现关押于金乡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杨建林与被执行人秦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明因被执行人秦善勇涉嫌犯罪,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转金乡县公安局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建林与被执行人秦善勇买卖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林杰审判员  刘树青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雪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