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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思凯与李承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凯,李承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黄思凯。被告李承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思凯诉被告李承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思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黄思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思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思凯负担。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