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龚爱民与郭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爱民,郭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龚爱民,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郭诗明,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龚爱民与被告郭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