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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龚爱民与郭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爱民,郭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龚爱民,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郭诗明,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龚爱民与被告郭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