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关于石权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执字第404号罪犯石权,男,生于1974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了(2008)中江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广减字第143号刑事裁定、2012年12月28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权的刑期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5年4月26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5月获行政表扬一次,折合标准分10分。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获得标准分155分,共计165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石权本人报告等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石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石权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八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