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广要申请执行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要,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要,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广要与被执行人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军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天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