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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谭虎建与XX清、杨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虎建,XX清,杨晓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谭虎建。委托代理人吴婷、钱煜斌,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清。委托代理人杨晓江,系XX清丈夫。被告杨晓江。原告谭虎建诉XX清、杨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虎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婷、被告XX清、杨晓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虎建诉称:他与XX清是朋友关系,原来同住永安五村。当时杨晓江是做船舶配件的,XX清告诉他杨晓江在阳光国际刚买了一套房子,装修的60万元钱被她输掉了,要借钱用于装修。然后在2012年6月6日、6月19日、6月26日、7月4日、7月24日,他分别借给XX清借款5万元、2万元、5万元、3万元、5万元,共计20万元,后XX清归还了5万元借款,尚余15万元迟迟不肯归还。XX清与杨晓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判决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被告XX清辩称:她与谭虎建是在赌场里认识的,并不是朋友关系。她确实向谭虎建借了20万元,现在还余15万元没有还,她已支付利息27000元。这些借款也并不是合法的借贷,而是赌资。现在她愿意归还借款,但目前经济困难,只能分期归还。被告杨晓江辩称:他对于XX清与谭虎建之间的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6日,XX清向谭虎建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谭虎建伍万元整。(50000)现金,用于家庭装修。XX清2012.6.6.139××××9799”。2012年6月19日,XX清向谭虎建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谭虎建贰万元整。(20000)现金,用于家庭装修。XX清2012.6.19.”。2012年6月26日,XX清向谭虎建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谭虎建五万元整。(50000)现金,用于家庭装修。XX清2012.6.26.”。2012年7月4日,XX清向谭虎建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谭虎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用于家庭装修。XX清2012.7.4.”。2012年7月24日,XX清向谭虎建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谭虎建5万。(伍万元整),用于装修。XX清2012.7.24”。上述5张借条合计20万元。2013年3月3日,XX清归还谭虎建2012年7月24日借条项下的5万元,尚余15万元未归还,为此,谭虎建于2014年12月诉至本院。另查明:XX清与杨晓江于1993年4月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申请表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对于XX清向谭虎建借款20万元,已偿还5万元,尚有借款15万元的事实,谭虎建、XX清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XX清认为该借款是赌资,首先XX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谭虎建借款的目的是赌博,且谭虎建明知的。其次XX清的该陈述与XX清出具给谭虎建的借条中言明借款用于装修相矛盾。故对XX清此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既然谭虎建与XX清之间的借贷不存在违法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XX清未能及时归还谭虎建借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归还之责。故XX清应归还谭虎建尚余的借款1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于XX清主张其已归还谭虎建利息27000元并提供了电话录音,谭虎建否认收到利息。本院认为:录音中谭虎建未承认其收到了XX清的利息,而且借条中也未明确借款存在利息。故对XX清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XX清向谭虎建借款发生在其与杨晓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条上均载明“用于家庭装修”或“用于装修”字样,因此该笔借款应认定为XX清、杨晓江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晓江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清、杨晓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谭虎建借款1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谭虎建已预交),由XX清、杨晓江负担。(原告同意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XX清、杨晓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谭虎建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龚理坚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