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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9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虎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7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全,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虎麟,男,汉族,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岗镇村农民。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虎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张虎麟偿还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47000元,利息44885.72元,合计91885.72元,于2014年12月25日前全部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6元。因义务人张虎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虎麟在金融机构存款92062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920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芳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