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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安阳市旭驰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旭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414-2号原告安阳市旭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齐村西,法定代表人任艳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莉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海平,男,该公司职工,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新旭路以东、路达机械公司南,法定代表人刘林信,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锡坤,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旭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旭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安阳市旭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