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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12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洪祥,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倪常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顾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