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锦雄与何玉君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李某某,教师。被告何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某甲,农民。被告何某某父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志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某某、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28日相识,2014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偷偷吃药,经直接询问被告,得知被告在2009年左右考到重庆念书时因精神病辍学。2014年4月16日,被告父亲给原告父亲发短信承认了被告患病事实,了解这一情况后,原告出于对被告同情,积极配合其治疗。但被告病情并未好转,仍有加重趋势。基于原告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闹,无建立感情之可能,请求法院,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1000元。被告何某某辩称,一、原告李某某的起诉严重不符合事实。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属于双方自愿确立恋爱关系,婚前双方交往时间较长,彼此了解比较充分,婚前被告的身体状况也良好,被告更没有对原告有过任何隐瞒,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原告在其诉状中诉称与事实完全不符,纯属原告为达到推卸、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而有意编造的接口和托词。二、原告的诉称既严重不实,又贬损被告人格,侵犯了被告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属于侵权违法行为。为此,被告要求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三、婚后被告孝顺公婆、侍奉原告、辛勤操持家务、任劳任怨、没有任何怨言。但原告父亲歧视农村出生的被告,甚至对被告父母也从未平等对待,而是颐指气使,一副居高临下的做派。因被告不堪忍受原告的家庭矛盾,久而久之出现精神恍惚状况,但原告及其家人非但没有对被告积极治疗,反而将被告送回到娘家了事。被告的娘家人多次要求原告及其家人将被告接回去积极治疗和关心、关照,但原告及其家人置若罔闻,实质等于将被告遗弃。被告娘家人只好将被告送入医院检查治疗,原告及其家人既没有进行照料和护理,也没有支付一分钱费用,甚至没有来探望过被告。被告的病完全是由于原告及其家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原告及其家人当然必须要对此负责。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28日相识,2014年2月24日,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30日(农历2014年12月11日),被告父亲将被告接回娘家。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于同年3月30日找原告询问为什么要离婚,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厮打。次日,被告在医院检查为“血管神经性头痛、抑郁症”。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夫妻关系。3、手机短信3条,用以证明被告以前就患病。4、照片9张,用以证明2015年3月30日起诉后双方发生打闹的事实。5、阿立哌唑口腔崩解片说明书1份、茴拉西坦胶囊说明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患病吃药恢复记忆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发短信的手机号138XXXX****是被告父亲的,但短信不是被告父亲发的;证据4不属实,被告没有打原告母亲,也没有拔原告母亲的头发;证据5,被告没有吃这两种药。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1份,用以证明身份情况。2、会宁县中医院病人出院证明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患病治疗的情况。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证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提供的证据1均系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4,能与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予以采信。证据5,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无异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婚后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认定,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患有精神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志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