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怀远县妇幼保健站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被上诉人陈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陈某甲与陈某乙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怀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6月19日,原被告因琐事在怀远县妇幼保健院五楼发生争执,被告陈某乙将原告陈某甲打伤,被告陈某乙为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元。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3月,原告陈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0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后原被告双方又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依法予以保护。原告陈某甲虽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自己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后,原被告双方又在一起共同生活,可见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故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乙离婚,不予准许。鉴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未予准许,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也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宣判后,陈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陈某甲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陈某乙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某甲诉讼请求与陈某乙离婚,陈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陈某甲与陈某乙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审法院未支持陈某甲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如君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庞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