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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执冻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杰与杨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杰,杨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冻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韩杰,男。被执行人杨兴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涞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兴华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账户X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兴华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