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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淑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淑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法定代表人:李祖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记,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淑艳,女,汉族,1981年8月24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再审申请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东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