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诉被告黄劲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松坎镇,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黄某松,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