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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马楠与郭警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30号原告马楠。委托代理人赵文,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警强。申请人马楠与被执行人郭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标的75037.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503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